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林长制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欧洲杯足球平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8-2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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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林长制办公室:
    《林长制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常委会暨2024年省级林长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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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长制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森林、参与林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更好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长制监督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好山好水保护好”“落实林长制”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林长制监督员贴近基层、深入基层、有效监督、积极建言的作用,推动安徽林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林长制监督员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人员,主要对林长制实施、林长履职、林长办作用发挥以及基层林业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林长制监督员实行义务兼职制,以个人身份参与林长制实施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四条 林长制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热爱生态文明建设,热爱林业事业发展;

(三)热爱林长制监督员工作,愿意承担监督员职责,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学习,善于发现问题,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具备胜任林长制监督员工作的健康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 林长制监督员的职责。

(一)通过参加林长制实施的有关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

(二)监督林长制实施和林长办作用发挥情况;

(三)监督林长履职、特别是解决突出林业问题情况;

(四)监督基层林业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

(五)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林长制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应邀参加林长会议及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省林长办召开的林长制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参加省林长办组织的监督活动以及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四)应邀参加省林长办组织开展的调研、督查、考核等专项活动;

(五)应邀参加林长巡林活动,对巡林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林长制实施和林业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七)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七条 林长制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林长制监督员的身份参加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不得以林长制监督员身份牟取任何私利。

第八条 林长制监督员由省林长办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产生。省林长办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林长制监督员的聘请时间和人数等,并正式行文函告有关单位或组织。相关单位或组织经协商后,向省林长办提出建议人选,由省林长办确定人选。省林长办向受聘的林长制监督员颁发聘书和林长制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林长制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 林长制监督员任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林长制监督员的,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监督工作的,省林长办向林长制监督员推荐单位提出,由推荐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由省林长办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林长制监督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由省林长办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省林长办为林长制监督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林长制监督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林长制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及服务保障等任务由省林业局负责林长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承担,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开展林长制监督员的聘请、解聘等工作;

(二)负责林长制监督员的日常联络、履职保障工作;

(三)统筹协调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督办林长制监督员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四)汇总、分办、督办、反馈林长制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市林长办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林长制监督员依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