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林业局加强野生保护植物执法巡查,守护绿色家园-欧洲杯足球平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3-0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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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气温回升,野生植物迎来生长关键期,其资源也面临非法采挖和销售的威胁。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六安市林业局开展了野生兰草等野生保护植物的执法巡查,确保乡土树种和重点保护植物的安全。

此次巡查由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黄钰支队长带队,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市场、山林及交通要道进行了全面排查。执法人员重点打击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野生保护植物的行为,特别是对野生兰草等植物加大了执法力度。

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仅向市民和摊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还呼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六安市林业局表示,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此外,六安市林业局还以实际案例向公众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知识。被告人汤某某和朱某某因非法采挖野生兰花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案例警示人们要增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此次执法巡查行动的开展,展示了六安市林业局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六安市林业局呼吁更多市民关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让兰草、映山红等野生植物在大别山区的生命力得以延续,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以案说法:

20223月至20233月,汤某某非法采挖并出售8丛野生兰花给杨某某,获利560元。2023316日,汤某某与朱某某在霍山县某山区采挖野生兰花,分别采挖24丛和28丛,被警方查获。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汤某某、朱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为修复生态环境损害,202310月,六安市林业局启动生态环境索赔程序,与汤某某、朱某某和杨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因损害无法修复,实施货币赔偿替代修复,共赔偿4431元。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国家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2021年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将兰科兰属(所有种)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申请采集证或经有权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可能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支队 郑宏贤